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0號

原告 李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美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提出之「刑事和民事損害狀」之記載,其真意乃在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又該書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9元;另依其於113年8月20日提出之「提告民事損害賠償狀」第③點記載「本人向蘇美淑申請故意行為人損害和精神上撫慰金和利息0.6的利息,從111年6月26日開始計算」等語,可知依原告起訴之意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1,124元(即89,999加上起訴前之到期利息11,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之上揭請求,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非小額訴訟程序,本件案號雖為「南小補字」,但此僅為行政上初步分案時之參酌,不影響本院依法所為本件裁定及本件訴訟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程序種類之效力,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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