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宗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宗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補充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1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同欄二第2行「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本院按:因為被告施用後,並沒有剩餘的毒品,至於有扣到的1包,則是另案被告 高聰明 所有,已經同一移送機關移送新北地檢偵查,所以,這部分,需予更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8884號被告詹宗賢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宗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毒聲字第150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8月4日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5610號、102年度簡字第6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④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簡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案接續執行,於104年6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9月11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某友人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再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14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龍海旅社」為警臨檢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詹宗賢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檢察官陳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