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業經
原告陳報明確並聲請移轉管轄等情,有原告民國99年3月24
日陳報狀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