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月20日即與被告達成分期償還之協議,
被告並正常還款中,則本件起訴目前並無訴訟利益,被告亦無違
反分期承諾之情事,請原告於99年4月9日前具狀是否撤回本件或
偕同被告到院和解)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