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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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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