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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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5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姿瑩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即借款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47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18日至144年5月17日止共50年,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5月1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乙○○於9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借款金額分別為2,250,000元及6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94年5月19日至114年5月19日止,利率就2,250,000元借款部分為第一年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93%,第二年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8%,目前年利率為3.72%;就640,000元之部分則為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6.37%,目前年利率為
8.29%;又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四條第六項之約定,案外人乙○○對聲請人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契約第三章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如有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本金自應繳款日起,逾期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遲延利息部分,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內者按應繳利息部分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利息部分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詎案外人乙○○自94年8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期以上,自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借款本金2,890,000元及其中2,250,000元部分自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時利率即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者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其中640,000元部分,則自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時利率即年息8.2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又因案外人乙○○業於94年7月2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於相對人,並於94年7月25日辦妥登記,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乙○○之繳款明細表、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等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案外人乙○○前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而其並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雖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惟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4年12月7日新院 雲民倫 94拍352字第22284號函,通知案外人即債務人乙○○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另副知相對人,而該函並已分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案外人乙○○,惟其2人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739│建││28│82│10000分│││││││││││││之49││└─┴───┴────┴────┴────┴────────┴─┴──┴──┴───────┴────┴──────────┘┌─────────────────────────────────────────────────────────────┐│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3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地│地│二│三│四│五│六│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下│││││││││││││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二│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市○○路│信義段73│鋼筋混凝│││││││││8│││8│陽台│9│平│全部││││1│12巷11號7樓│9地號│土造│││││││││9│││9││‧│方│││││7││││││││││││‧│││‧││6│公│││││││││││││││││8│││8││9│尺│││││││││││││││││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