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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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29號
原 告 鄭文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
明正、 薛喬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林明正 、薛喬琪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