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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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瑞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練瑞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分裝匙壹支、分裝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被告因本件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處分緩起訴,緩起
訴期間自民國10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2年10月25日止;
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指定之期日接受治療,未完成
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復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毒偵
字第2237號起訴在案,有該署100年度緩字第1675號緩起訴
執行卷宗、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
告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6款、第8款規定之情
事,乃由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處分撤銷緩起訴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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