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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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白錦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浩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4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
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另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乙份,逾期不
繳或不提出,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