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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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李宗隆
被   告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8日下午2時16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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