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08號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李宗隆 被 告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8日下午2時16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