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3月25日以98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3年8月確定,並自96年11月30日開始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