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0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上偽造之署押合計壹佰零肆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上偽造之署押合計壹佰零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㈠、甲○○自95年4月18日起迄96年10月31日止,受僱東莉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東莉公司,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1樓)擔任業務員,負責為東莉公司招攬業務及將貨物送交予客戶簽收後向客戶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需錢花用,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於96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至附表一所示客戶營業處所收取該等客戶繳付東莉公司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189元)後,均未繳回東莉公司,而接續予以侵占入己,並供己花用殆盡。
㈡、甲○○自96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復與 翟洪劍 、 吳進輝 (均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由甲○○偽以東莉公司不知情之客戶欣聖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欣聖公司)、欣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欣豐公司)之名義,接續向東莉公司訂購附表二、三所示之貨物,或由翟洪劍以鴻劍實業社(址設臺北市○○區○○街○○號5樓)負責人身分,接續向東莉公司訂購附表四所示之貨物,致東莉公司誤以為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貨物係欣聖公司、欣豐公司所訂購及誤認鴻劍實業社有給付貨款之意思,遂將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貨物交予甲○○,甲○○嗣再將上開貨物部分載運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或北路之某市場,交予翟洪劍所雇用不知情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3至4名成年司機,再由該3、4名司機接續於附表二編號3至7、9至31及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1、13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所示之出貨憑單客戶欄上冒用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之名義偽造「李」、「許」、「徐」及「陳」等簽名(出貨憑單係一式三聯,第一聯為業務聯,第二聯為會計聯,第三聯為客戶聯,客戶聯由客戶留存,業務聯及會計聯交予東莉公司保存,且該出貨憑單第一、二、三聯間有複寫功能,故在業務聯上偽造「李」、「許」、「徐」及「陳」等簽名,在會計聯及客戶聯上亦有該偽造之簽名,即一次偽造簽名3枚),而接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已分別收受東莉公司所交付之上開貨物用意之私文書後,隨即將上開出貨憑單之客戶聯取走,並將上開出貨憑單之業務聯及會計聯交由甲○○接續持交予東莉公司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欣豐公司、欣聖公司及東莉公司,再由翟洪劍將上開甲○○所交付之貨物予以變賣,甲○○另將上開所訂購之貨物剩餘部分寄存於其向億源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源公司)承租之冷凍櫃,並於96年10月31日起陸續將上開貨物領出變賣,所得均與翟洪劍、吳進輝朋分花用殆盡。嗣因東莉公司遲未收到欣聖公司、欣豐公司及鴻劍實業社訂購之貨款,經向欣聖公司負責人 陳仁德 、欣豐公司負責人 陳榮煌 (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東莉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23頁、第27頁、第30頁),核與告訴人之代表人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及向東莉公司詐得附表二至四所示貨物之被害情節(參見96年度他字第3653號卷第176頁至第181頁、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62頁至第265頁、第364頁至第367頁、97年度偵字第9073號卷第108頁至第113頁、第250頁),及證人即東莉公司會計 賴秀瓊 、欣聖公司負責人陳仁德、欣豐公司負責人陳榮煌及憶源公司冷凍機房課長 嚴為明 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參見同上第3653號偵卷第176頁至第18
1頁、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62頁至第265頁、第364頁至第367頁、同上第9073號偵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108頁至第113頁、第250頁);此外,並有人事資料表、告訴人之出貨憑單、燒臘專家出具之切結書、雲聚之應收帳款簡要表、切結書及太子達人應收帳款簡要表等件在卷可稽(附於同上第3653號偵卷第26頁至第79頁、第115頁至第168頁、第183頁、第330頁至第334頁、第370頁至第459頁)。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在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查被告在附表二編號3至7、9至31、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1、13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號之出貨憑單客戶欄上偽造「李」、「許」、「徐」及「陳」等簽名,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已分別領受該批貨物一定用意之證明,該出貨憑單核與一般收據或切結書性質相同,自屬私文書之一種,其再持以交回東莉公司處理而加以行使,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足以生損害於欣豐公司、欣聖公司及東莉公司。核被告甲○○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起訴書雖認被告另涉犯侵占其所收取「太子達人」之貨款12,450元及「燒臘專家」之貨款35,977元,惟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該部分不確定是否為被告所收取,並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98年11月3日審理期日當庭更正起訴事實如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究,附此敘明;而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在出貨憑單上偽造欣聖公司及欣豐公司所委託前往載貨司機之簽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3、4名成年男子為上開偽造私文書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期間(96年9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及附表二、三、四所示期間(96年7月5日起至96年10月27日止),各以相同方式,分別多次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多次偽造並行使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及多次詐得附表二、
三、四所示貨物,其多次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分別侵害相同法益,且各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均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一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各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予指明。被告與翟洪劍、吳進輝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刑度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起訴書雖漏未敘及被告偽造並行使附表二編號3至7、9至31及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1、13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所示之出貨憑單部分,然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並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及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及詐取之金額,對告訴人財產之損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惟考量告訴人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參見本院卷第35頁),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附表二、三所示被告偽造之出貨憑單(第一聯業務聯及第二聯會計聯),均已行使交付予東莉公司,而非屬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李」、「許」、「徐」及「陳」等署押合計10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三所示被告偽造之出貨憑單(第三聯客戶聯),均未扣案,且均於犯後遭簽名之司機拿走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第35頁),復無證據證明上開出貨憑單之客戶聯現尚存在,應認均業已滅失,其上偽造之「李」、「許」、「徐」及「陳」等署押,自亦無從加以沒收。至附表四所示之出貨憑單客戶欄上之「翟」及「徐」等署押,因均係由鴻劍實業社所雇用前往載貨之司機所為之署押,而非屬冒用鴻劍實業社之名義所為之署押,故均非偽造之署押,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
6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附表一:
┌──┬────┬──────┬──────────┬─────┐│編號│商家名稱│出貨日期│收取貨款金額(新臺幣│收取貨款(│││││)│侵占)日期│├──┼────┼──────┼──────────┼─────┤│1│燒臘專家│96年9月│15,239元│96年10月間││││││某日│├──┼────┼──────┼──────────┼─────┤│2│雲聚│96年9月│4,950元│96年9月底││││││或10月初某││││││日│├──┼────┴──────┼──────────┼─────┤│總計││20,189元││└──┴───────────┴──────────┴─────┘附表二:甲○○以欣聖公司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編號│訂購日期│訂購品項│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偽造之署│││││)│編號│押(業務│││││││聯及會計│││││││聯客戶欄│││││││處)│├──┼──────┼───────┼────────┼──────┼────┤│1│96年7月5日│福洋1公斤包裝│14,250元│IZ000000000│無││││刻花花枝片200│││││││包等物││││├──┼──────┼───────┼────────┼──────┼────┤│2│同上│18公斤上等生鮮│5,075元│IZ000000000│無││││8兩雞腿等物││││├──┼──────┼───────┼────────┼──────┼────┤│3│96年7月9日│5斤/包大貢丸1│1,400元│IZ000000000│「李」簽││││布袋10包等物│││名2枚│├──┼──────┼───────┼────────┼──────┼────┤│4│96年7月10日│10公斤/箱3/4白│15,163元│IZ000000000│「許」簽││││口魚等物│││名2枚│├──┼──────┼───────┼────────┼──────┼────┤│5│同上│( 沅泰 )5公斤│9,250元│IZ000000000│「許」簽││││(60片)檸檬無│││名2枚││││骨雞排││││├──┼──────┼───────┼────────┼──────┼────┤│6│96年7月11日│(優)18公斤/│5,105元│IZ000000000│「許」簽││││箱8兩骨腿│││名2枚│├──┼──────┼───────┼────────┼──────┼────┤│7│同上│(東)10公斤/│10,000元│IZ000000000│「許」簽││││箱8B3/4白帶魚│││名2枚│├──┼──────┼───────┼────────┼──────┼────┤│8│96年7月13日│(國興)公斤/│4,845元│IZ000000000│無││││北京鴨(16-169│││││││公斤)光ㄇ││││├──┼──────┼───────┼────────┼──────┼────┤│9│96年7月23日│(優)18公斤/│9,965元│IZ000000000│「徐」簽││││箱生鮮8兩骨腿│││名2枚││││││││├──┼──────┼───────┼────────┼──────┼────┤│10│96年7月27日│(優)18公斤/│18,792元│IZ000000000│「徐」簽││││箱生鮮8兩骨腿│││名2枚││││等物││││├──┼──────┼───────┼────────┼──────┼────┤│11│96年8月4日│(滿意)五花肉│15,163元│IZ000000000│「陳」簽││││不定重│││名2枚│├──┼──────┼───────┼────────┼──────┼────┤│12│同上│(維)1公斤/包│1,425元│IZ000000000│「陳」簽││││三色豆15包/箱│││名2枚│├──┼──────┼───────┼────────┼──────┼────┤│13│96年8月8日│(東莉)7公斤/│37,574元│IZ000000000│「徐」簽││││箱6片風味大排│││名2枚│├──┼──────┼───────┼────────┼──────┼────┤│14│96年8月9日│(優)18公斤/│23,930元│IZ000000000│「徐」簽││││箱8兩骨腿等物│││名2枚│├──┼──────┼───────┼────────┼──────┼────┤│15│96年8月14日│(保億)公斤/│23,529元│IZ000000000│「陳」簽││││不定重保億梅肉│││名2枚││││0mm││││├──┼──────┼───────┼────────┼──────┼────┤│16│96年8月22日│(信)5公斤/箱│1,200元│IZ000000000│「陳」簽││││77片蒲燒鯛魚片│││名2枚│├──┼──────┼───────┼────────┼──────┼────┤│17│96年8月24日│(優)18公斤/│18,090元│IZ000000000│「陳」簽││││箱8兩骨腿等物│││名2枚│├──┼──────┼───────┼────────┼──────┼────┤│18│96年8月24日│(盛隆)4片/箱│20,592元│IZ000000000│「陳」簽││││五花肉不定重│││名2枚│├──┼──────┼───────┼────────┼──────┼────┤│19│96年8月31日│(上等)18公斤│33,837元扣除退回│IZ000000000│「陳」簽││││上等生鮮8兩骨│15,080元=18,757││名2枚││││腿│元│││├──┼──────┼───────┼────────┼──────┼────┤│20│96年9月5日│(優)18公斤/│19,862元│IZ000000000│「陳」簽││││紙箱8兩骨腿等│││名2枚││││物││││├──┼──────┼───────┼────────┼──────┼────┤│21│96年9月10日│(東莉)6公斤│35,954元│IZ000000000│「陳」簽││││/5片香酥大排│││名2枚│├──┼──────┼───────┼────────┼──────┼────┤│22│96年9月15日│(保億)公斤/│19,332元│IZ000000000│「林」簽││││不定重保億梅肉│││名2枚││││0mm││││├──┼──────┼───────┼────────┼──────┼────┤│23│96年9月21日│(正義)香酥雞│16,550元│IZ000000000│「陳」簽││││排40片│││名2枚│├──┼──────┼───────┼────────┼──────┼────┤│24│96年9月21日│( 東豪 )500克/│525元│IZ000000000│「陳」簽││││盒醬汁肉排│││名2枚│├──┼──────┼───────┼────────┼──────┼────┤│25│96年9月21日│(東豪)500克/│6,460元│IZ000000000│「陳」簽││││盒醬汁肉排等物│││名2枚│├──┼──────┼───────┼────────┼──────┼────┤│26│96年10月1日│( 欣伯 )2.72公│6,700元│IZ000000000│「陳」簽││││斤/包薯條6包/│││名2枚││││箱││││├──┼──────┼───────┼────────┼──────┼────┤│27│96年10月1日│(東)450克/盒│2,400元│IZ000000000│「陳」簽││││71/80白蝦12包/│││名2枚││││箱││││├──┼──────┼───────┼────────┼──────┼────┤│28│96年10月5日│(東)6公斤/箱│14,884元│IZ000000000│「陳」簽││││LL進口鹹魚12-1│││名2枚││││3隻││││├──┼──────┼───────┼────────┼──────┼────┤│29│96年10月5日│(沅泰)30片/│11,500元│IZ000000000│「陳」簽││││(中)檸檬雞排│││名2枚││││220-24││││├──┼──────┼───────┼────────┼──────┼────┤│30│96年10月9日│( 弘飛 )5斤/包│49,813元│IZ000000000│「徐」簽││││立大士林香腸6│││名2枚││││包││││├──┼──────┼───────┼────────┼──────┼────┤│31│96年10月15日│(沅泰)30片/│7,500元│IZ000000000│「陳」簽││││(中)檸檬雞排│││名2枚││││220-24││││├──┼──────┴───────┴────────┴──────┼────┤│總計│445,545元│共56枚│└──┴──────────────────────────────┴────┘附表三:甲○○以欣豐公司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編號│訂購日期│訂購品項│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偽造之署│││││)│編號│押(業務│││││││聯及會計│││││││聯客戶欄│││││││處)│├──┼──────┼───────┼────────┼──────┼────┤│1│96年8月1日│(優)18公斤/│6,856元│IZ000000000│「陳」簽││││紙箱生鮮8兩骨│││名2枚││││腿等物││││├──┼──────┼───────┼────────┼──────┼────┤│2│96年8月3日│(保億)公斤/│10,817元│IZ000000000│「徐」簽││││不定重保億梅肉│││名2枚││││0mm││││├──┼──────┼───────┼────────┼──────┼────┤│3│96年8月3日│(維)1公斤/包│1,725元│IZ000000000│「徐」簽││││三色豆15包/箱│││名2枚│├──┼──────┼───────┼────────┼──────┼────┤│4│96年8月10日│(優)公斤/牛│2,000元│IZ000000000│「徐」簽││││後腱│││名2枚│├──┼──────┼───────┼────────┼──────┼────┤│5│96年8月15日│(優)公斤/牛│3,550元│IZ000000000│「徐」簽││││肋條│││名2枚│├──┼──────┼───────┼────────┼──────┼────┤│6│96年8月15日│(卜)25片/包│2,400元│IZ000000000│「徐」簽││││(160克)醃漬│││名2枚││││雞排││││├──┼──────┼───────┼────────┼──────┼────┤│7│96年8月15日│(優)6公斤/包│1,500元│IZ000000000│無││││骨腿丁││││├──┼──────┼───────┼────────┼──────┼────┤│8│96年8月16日│(東莉)7公斤6│750元│IZ000000000│「徐」簽││││片風味大排│││名2枚│├──┼──────┼───────┼────────┼──────┼────┤│9│96年8月16日│(優)18公斤/│10,948元│IZ000000000│「徐」簽││││8兩骨腿等物│││名2枚││││││││├──┼──────┼───────┼────────┼──────┼────┤│10│96年8月17日│(東)6公斤台│2,200元│IZ000000000│「徐」簽││││鹹鯖片│││名2枚│├──┼──────┼───────┼────────┼──────┼────┤│11│96年8月20日│(信5公斤/箱90│2,600元│IZ000000000│「徐」簽││││片蒲燒雕魚片│││名2枚│├──┼──────┼───────┼────────┼──────┼────┤│12│96年8月22日│(沅泰)30片/│2,650元│IZ000000000│無││││(大)紐澳良雞│││││││排220││││├──┼──────┼───────┼────────┼──────┼────┤│13│96年8月22日│(東)6公斤台│1,000元│IZ000000000│「徐」簽││││鹹鯖片│││名2枚│├──┼──────┼───────┼────────┼──────┼────┤│14│96年8月27日│(信5公斤/箱90│2,850元│IZ000000000│「徐」簽││││片蒲燒雕魚片│││名2枚│├──┼──────┼───────┼────────┼──────┼────┤│15│96年8月28日│(展昇)10公斤│2,150元│IZ000000000│「徐」簽││││4/5紅鮭魚片│││名2枚│├──┼──────┼───────┼────────┼──────┼────┤│16│96年8月29日│(上等)18公斤│7,640元│IZ000000000│「徐」簽││││上等生鮮8兩骨│││名2枚││││腿││││├──┼──────┼───────┼────────┼──────┼────┤│17│96年9月1日│(上等)18公斤│11,567元│IZ000000000│「徐」簽││││上等生鮮8兩骨│││名2枚││││腿││││├──┼──────┼───────┼────────┼──────┼────┤│18│96年9月5日│(沅泰)30片/│2,591元│IZ000000000│無││││(中檸檬雞排│││││││220-24││││├──┼──────┼───────┼────────┼──────┼────┤│19│96年9月6日│(沅泰)30片/│6,600元│IZ000000000│無││││(中檸檬雞排│││││││220-24││││├──┼──────┼───────┼────────┼──────┼────┤│20│96年9月10日│(沅泰)30片/│1,900元│IZ000000000│無││││(中檸檬雞排│││││││220-24││││├──┼──────┼───────┼────────┼──────┼────┤│21│96年9月11日│(東莉)7公斤/│2,250元│IZ000000000│無││││5片風味大排││││├──┼──────┼───────┼────────┼──────┼────┤│22│96年9月12日│(優)公斤/牛│5,336元│IZ000000000│無││││腩條(肋條)││││├──┼──────┼───────┼────────┼──────┼────┤│23│96年9月13日│(國興)公斤│3,692元│IZ000000000│「李」簽││││/北京鴨(15-15│││名2枚││││9公斤)光││││├──┼──────┼───────┼────────┼──────┼────┤│24│96年9月14日│(優)18公斤/│14,930元│IZ000000000│「陳」簽││││8兩骨腿等物│││名2枚│├──┼──────┼───────┼────────┼──────┼────┤│25│96年9月17日│(優)18公斤/│9,802元│IZ000000000│「徐」簽││││8兩骨腿等物│││名1枚│├──┼──────┼───────┼────────┼──────┼────┤│26│96年9月17日│(保億)公斤/│1,783元│IZ000000000│「不詳」││││不定重保億梅肉│││簽名2枚││││0mm││││├──┼──────┼───────┼────────┼──────┼────┤│27│96年10月1日│(優)8公斤/包│950元│IZ000000000│無││││腿肉丁││││├──┼──────┼───────┼────────┼──────┼────┤│28│96年10月3日│(優)18公斤/│10,161元│IZ000000000│「陳」簽││││6兩骨腿等物│││名2枚│├──┼──────┼───────┼────────┼──────┼────┤│29│96年10月3日│(滿意)五花肉│8,205元│IZ000000000│「陳」簽││││不定重│││名2枚│├──┼──────┼───────┼────────┼──────┼────┤│30│96年10月4日│(優)6公斤/包│1,950元│IZ000000000│無││││7兩清腿排3包/│││││││箱││││├──┼──────┼───────┼────────┼──────┼────┤│31│96年10月4日│(永達)4片/箱│2,806元│IZ000000000│「陳」簽││││五花肉不定重│││名2枚│├──┼──────┼───────┼────────┼──────┼────┤│32│96年10月8日│(滿意)五花肉│7,974元│IZ000000000│「陳」簽││││不定重│││名2枚││││││││├──┼──────┼───────┼────────┼──────┼────┤│33│96年10月12日│(優)18公斤/│16,589元│IZ000000000│「陳」簽││││生鮮8兩骨腿等│││名2枚││││物││││├──┼──────┴───────┴────────┴──────┼────┤│總計│170,722元│共48枚│└──┴──────────────────────────────┴────┘附表四:甲○○以鴻劍實業社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編號│訂購日期│訂購品項│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編號│├──┼──────┼───────┼─────────┼──────┤│1│96年10月18日│( 榮祺 )3公斤/│8,250元│IZ000000000││││包醬香蘿蔔6包/││││││箱│││├──┼──────┼───────┼─────────┼──────┤│2│96年10月18日│(正義) 干貝酥 │21,237元│IZ000000000││││150個│││├──┼──────┼───────┼─────────┼──────┤│3│96年10月23日│(滿意)五花肉│49,285元│IZ000000000││││不定重│││├──┼──────┼───────┼─────────┼──────┤│4│96年10月23日│(國興)公斤/│3,479元│IZ000000000││││北京鴨(16-169││││││公斤)光ㄇ│││├──┼──────┼───────┼─────────┼──────┤│5│96年10月24日│(國興)公斤/│16,825元│IZ000000000││││北京鴨(18-189││││││)光ㄇ│││├──┼──────┼───────┼─────────┼──────┤│6│96年10月24日│(優)18公斤/│3,100元│IZ000000000││││箱生鮮8兩骨腿│││├──┼──────┼───────┼─────────┼──────┤│7│96年10月25日│(國興)公斤/│36,506元│IZ000000000││││北京鴨(16-169││││││公斤)光ㄇ│││├──┼──────┼───────┼─────────┼──────┤│8│96年10月27日│(優)18公斤/│79,072元│IZ000000000││││箱生鮮8兩骨腿│││├──┼──────┴───────┴─────────┴──────┤│合計│217,754元│└──┴───────────────────────────────┘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