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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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存查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內偽造之「 林盈富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最前面應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煙毒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上開假釋因而被撤銷,應執行殘刑一年六月又十五日;復於八十六年間再度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三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第四、五行所載甲○○偽造之文書,應補充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存查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偽簽『林盈富』之署名一枚,用以表示林盈富本人知悉為警舉發違規,並收受該通知單之意思,而偽造表示收受該通知單之私文書,再將該份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查聯交予取締警員查核,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部分)」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