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戴世璋 被告葛莉莎化妝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瑞欣謝榮周 之.被告 陳惠宜
劉錦蓮 即謝榮周.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被告 謝瑞賢謝榮周之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 謝艷娜 即謝榮周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