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者桓 間因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上訴人係於101年5月7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被上訴人時年為51餘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3餘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又本院
101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判決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之薪資為新臺幣30,800元,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96,000元(計算式:30,800元x12月x10年=3,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