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如兒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