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被 告 陳靖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和興清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和興清潔
公司欲向健保局辦理分期償付保險費而取得 陳亭 而交付之國
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為方便日後使用之需,遂影印其國
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多張。嗣被告於民國97年2月間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利用訴外人陳
亭而交付身分證正本委託其代辦業務之機會,未經陳亭而之
授權或同意,冒用陳亭而名義向原告(依企業併購法分割自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為存續銀行)申請信用卡
,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寄發卡號:0000
000000000000(原0000000000000000已於98年7月註銷)之
花期銀行信用卡(紅利白金卡)1張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
陳亭而及原告,被告取得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偽造陳亭
而之署名偽造完成表彰陳亭而本人同意以該信用卡上之簽名
字樣作為日後刷卡消費時之身分認證憑據之私文書,以供事
後刷卡消費行使之用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被告開卡完成後
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自97年2月21日起至
98年4月11日止,分別於附表所載日期至特約商店,於簽帳
單上偽造「陳亭而」之署押而購物消費,共計積欠新臺幣(
下同)218,418元(本金196,291元、利息15,903元、手續費
4,730元、滯納金1,500元)。事後被告於98年5月7日未依
約繳款,經原告催繳帳款後,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被告業
經鈞院刑事庭以99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有罪在案,而原告
因已將上述款項共計196,291元墊付予特約商店,受有損害
,爰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等情,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月結單、電腦帳務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
在卷為憑,被告上開偽造文書犯行,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
第1562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有該案判
決書附卷可稽,並經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屬實,被告對於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偽造文書、詐
欺行為,致原告受有墊付消費款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
依據侵權行為、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墊付消
費款218,418元,及自9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218,418元,及其中196,291元自98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320
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97年2月21日至98年4月11日間刷卡消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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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消費型態│刷卡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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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3月14日│誠品-榮總店│購物│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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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年4月8日│ 東森得 易購-分期│購物│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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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年4月15日│東森得易購-分期│購物│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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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年4月28日│TK2精品童裝-青海店│購物│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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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年5月3日│冠華企業(股)公司│購物│1,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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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年5月12日│廣三崇光百貨│購物│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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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年7月26日│燦坤3C豐原旗艦店│購物│40,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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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年8月9日│金礦928店│購物│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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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9月17日│豐洋興業(股)公司│購物│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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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9月25日│葡眾企業臺中分公司│購物│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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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10月23日│愛買吉安中港店│購物│682元、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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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10月24日│特力翠豐(股)公司│購物│5,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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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10月25日│特力翠豐(股)公司│購物│3,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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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年11月3日│屈臣氏豐原分公司│購物│1,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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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11月26日│金和盛銀樓│購物│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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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12月31日│全國加油站豐原交道│加油│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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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1月23日│新隆城購物廣場│購物│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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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1月24日│臺灣中油向上路站│加油│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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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30日│樂雅樂食品公司│購物│1,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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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年2月6日│髮漾造型工作室│消費│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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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年2月8日│全國加油站豐原交道│加油│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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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年2月8日│高鐵左營站│乘車│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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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年2月16日│豐藥藥局│購物│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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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年2月16日│海頓服裝實業公司│購物│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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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年3月25日│尚甫實業(股)公司│購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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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年4月11日│臺灣中油向上路站│加油│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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