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
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公訴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一案,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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