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雲鵠
被   告  高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有明文,惟
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規定之「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
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
法定清償地)不與焉,蓋如在兩造未以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
之情形下,即逕許債權人以法定清償地定管轄法院,實有違
「以原就被」之原則;又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
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
因而免除。
二、本件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並主張兩造約
定契約履行地為原告住所,然原告並未就兩造定有債務履行
地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其此部分主張,自難信
取。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村大美7之1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淑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