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正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正義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沈正義前犯詐欺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六簡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7年
1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罪。被告係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
被告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另參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
度、所用之手段、目的、危害及被害人 陳智維 所受損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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