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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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益宗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三六二號侵占
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清河涉有業務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被告保證責
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於99年4月23日對原告黃清河提起
告訴,刻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而該侵占案件
是否成立,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