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8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方添榮
被 告 莊富廸 原住新北市.
被 告 莊勝欽 原住及籍設.
被 告 葉玟伶 原住及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四點七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六)百分之十(即百分之零點四七五六)計
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
四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六)百分之二十
(即百分之零點九五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六)
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一點零五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