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蔡玉如 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汪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