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蔡玉如 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汪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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