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玲慧
被 上訴人 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0年7月19日所為100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倘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未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4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18日
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提起
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