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賴文祥
被   告  鍾志昌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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