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定
訴訟代理人 蔡佳憓
張啟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褚劍鴻 、 林恒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