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72號
原   告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弋慶
訴訟代理人  詹棋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網路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富科技網
  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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