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被   告  高云高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台中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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