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猥褻書刊叁拾貳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5829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猥褻書刊32本,係專科沒收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罪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58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前述案件查扣之猥褻書刊32本,係猥褻之文字、圖畫附著物,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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