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華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華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華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自民國100年5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華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1年
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自100年5月2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2年1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9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