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佳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暴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受刑人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個案輔導紀錄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所列事項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506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0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