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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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凌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凌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凌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凌風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罪;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嗣上開97年間所犯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與前開96年間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
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