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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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潤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簽注單貳拾伍張、簽單總表捌張、六合彩歷史對照表叁張、計算機壹臺及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林榮潤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傳真機1臺、簽注單25張、簽單總表8張、六合彩歷史對照表3張、計算機1臺及六合彩手冊1本,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1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簽注單25張、簽單總表8張、六合彩歷史對照表3張、計算機1臺及六合彩手冊1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