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貳捌參捌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7月28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底,查獲被告 梅燕妮 涉犯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共淨重2.2840公克、共驗餘淨重2.28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之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梅燕妮所涉之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安字第1246號扣案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28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析用罄,餘2.2838公克一情,有該中心101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