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蘇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婉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租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
     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4,437元(計算
     式:11,224元+16,598元+6,615元=34,437元)及
     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之000000
     0000所積欠之電信費6,389元,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依上開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40,826元(計算式:34,437元+6,38
     9元=40,82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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