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蘇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婉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租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
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4,437元(計算
式:11,224元+16,598元+6,615元=34,437元)及
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之000000
0000所積欠之電信費6,389元,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依上開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40,826元(計算式:34,437元+6,38
9元=40,82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