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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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吳榮祐
被 告 廖妍棠
訴訟代理人 曾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為5,40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5月24日以函文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4,
400元之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函文業
於107年5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維護
增修查詢結果、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
本院答詢表2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