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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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樟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被告 姚振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 律師 黃承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國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國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