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雨馨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4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⑴新臺幣(下同)287萬9,624元;⑵美元1,442元(依台灣銀行106年10月13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牌告匯率為30.36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萬2,798元【287萬9,624元+(美元1,422元×30.362)=287萬9,624元+4萬3,175元=292萬2,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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