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93號原告 林雙森 當事人間(被告 謝博隆 、 謝雨岑 、 謝曜駿 、 李順成 、 李進祥 、湯涵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等人所涉刑案之刑事判決,查報其上所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暨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