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宗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耀宗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復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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