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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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永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