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蔡文彬 (即 蔡東臨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宗和 (即蔡東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東臨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5日長股字第17B0066號函、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可參。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10
6年9月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⒈│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⒉│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⒊│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72339-6││1│250││├──┼───────────────┼──────────────┼────┼───┼────┼───┤│⒋│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95419-5││1│270││├──┼───────────────┼──────────────┼────┼───┼────┼───┤│⒌│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02││├──┼───────────────┼──────────────┼────┼───┼────┼───┤│⒍│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25││├──┼───────────────┼──────────────┼────┼───┼────┼───┤│⒎│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