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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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五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得訴外人乙○○之同意,以乙○○之名義向原告申請使用00
00000號電話號碼門號,惟該電話門號經申請使用後,未如期繳納電話費,
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至八十八年十月止,積欠電話費總計為新臺幣(下同)八
千一百八十五元,致原告之權益因被告之無權代理行為而受有損害。為此,基於
無權代理損害賠償請求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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