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八五號
原 告 甲○○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坐落高雄市○○○路○○號甲○○華廈十樓之一室房屋之區分
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繳交大廈管理費,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
,計二十五個月積欠管理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五萬六千元,屢經催索,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基於管理費請求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金額等語。對於被告之
答辯則陳稱:八十年就有通知被告管理費是以每坪五十元計算,八十九年六月份只是
開會確認等語。被告則以:①本件甲○○華廈大樓係於公寓大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