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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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裕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家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業經本院就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主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其刑度非輕,客觀上增加被告逃匿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涉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100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季緯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