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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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抗字第23號抗告人 林有旋 代理人 魏東榮 相對人 林有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及海基會認證(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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