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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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捌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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