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和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和清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至3列之「102年
7月14日」應更正為「102年7月17日」、第11列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第2列之「馬地浩護管所」均應更正為「麻必浩護管所」)。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國有漂流木之數量、價值逾2,000元,對被害人財產、社會治安所生危害,被告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965號被告陳和清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和清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蘇力颱風過境後,未經苗栗縣政府公告清理註記完畢、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前,即於102年7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國有林區域外之苗栗縣泰安鄉大安道路3公里處時,見由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工作站(下稱雙崎工作站)管領之扁柏1支(材積0.04立方公尺,市價約新臺幣2,016元)漂流至該處河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扁柏搬運至上開自用小貨車而侵占之。嗣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苗栗縣泰安鄉象鼻村大安道路3公里處梅象大橋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漂流木1支(業已責付雙崎工作站馬地浩護管所技術士 唐新添 保管)。
二、案經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和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雙崎工作站馬地浩護管所技術士唐新添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6張、竊佔漂流木案件責付保管單、森林被害告訴書、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國有林區域漂流木贓木滾(滑)落木擅伐木風倒木搬運回場區保管檢尺明細表、現場位置圖、國有林產物被害價金查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執行上開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乃於96年6月21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公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二、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如下,……(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其申請人之身分,先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依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如下,……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2.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是被告若欲取得上開漂流木,應依上開規定憑以辦理,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逕予撿拾上開扁柏,並據為己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檢察官唐先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雷娟娟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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