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七號
被告戊○○被告 慶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橫山二一之十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賴萬金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六萬九千三百零五元;原告甲○○六十九萬六千六百三十四元;原告乙○○八十六萬九千六百十九元;原告丙○○九十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元暨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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