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告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繁文 被告 胡思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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